1、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越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日常非常重要,假如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无关,那样,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导致的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2、财产保全的类型
国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手段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应当符合肯定的条件,即利害关系人与别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状况紧急的状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手段或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其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推行,保证以后作出的裁判可以得到有效的实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手段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也应当符合肯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很难或不可以达成的状况下。其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同意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第一,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不只包含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含对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当事人申请,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可以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在当事人没提出申请的状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手段。诉前财产保全则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手段。
第二,提起是什么原因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发生是什么原因,是因状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缘由,大概使判决不可以实行或很难实行的状况。
第三,提供担保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的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四,裁定的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需要在同意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同意申请后,对状况紧急的,需要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状况不紧急的,则可以适合延长作出裁定的时间。
第五,保全手段的解除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手段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解除,则是以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为条件,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的手段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手段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公告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能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假如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原则上其他人都不能用、处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若由当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用,但不能处分。保全的对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保全手段后,抵押人、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产品,鲜活、易腐烂与其他不容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准时处置,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的财物,若需要采取保全手段,应尽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手段,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用、禁止处分等。法院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公告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手段,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用,但不能处分,若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项财产。
在保全手段中有一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依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讲解,应理解为:被申请人如有预期的收益或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公告有关单位予以帮助,限制被申请人支出;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公告该第三人不能对被申请人清偿,该第三人需要清偿的,均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手段时,应该依法进行,严格根据法定的程序,不能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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